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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立共享机制 护航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上岗” 为晋创谷科企“排忧”

来源:科学导报网 发布日期:2024-10-29

科学导报讯 记者耿倩4月12日,记者从山西省科技厅获悉,在刚刚制定的《晋创谷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利益共享备案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明确:“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利益共享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给予奖励,提高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的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了,才能形成现实生产力。但科技成果转化中,还存在企业和科技人员信息不对称、科研人员转化意识不强、企业对自身产业及技术需求认知不清晰等难点堵点。这个过程,需要有专业化人员来服务帮忙。《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备案护航员的范围、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标准以及备案程序等。根据《细则》,备案护航员来自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或投融资机构,为入驻晋创谷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技术交易、技术经纪、创新创业孵化、技术集成和经营、投融资上市等服务,或提供法律、财会和审计等服务。“护航员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服务,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山西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刘俊义说,“晋创谷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需对护航员利益共享情况进行事前备案。双方需要就利益共享机制签订正式有效协议,协议应符合《细则》规定。如果护航员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则不予备案受理。”《细则》明确的奖励备案标准是——晋创谷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按照成果转化贡献度自主明确护航员。单个科技成果的转化奖励护航员对象,一般不超过3人,且合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从成果转化收益中列支。奖励可以是现金收益或股权收益,还可以同时获得现金与股权收益,但现金收益与股权市场价值之和,不能超过200万元标准。此外,《细则》还明确了护航员备案程序。首先,双方需共同填写利益共享备案表,提交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再者,护航员要每年年初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备上一年度的收益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护航员担任领导职务,其相关收益分配要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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