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凌寒:中国需要一部怎样的《人工智能法》?——中国人工智能立
来源:经济学-爱思想 发布日期:2024-06-20
摘要: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当前国际技术竞争与规则竞争的关键领域。人工智能立法是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综合立法,承载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使命。我国的人工智能立法,需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明确回应本土的独特性,更好地适应国际合作与竞争,提炼既往网络立法经验,合理借鉴国外法律制度和国际规则中的制度资源,夯实立法的理论基础。中国的《人工智能法》应以促进发展为目标,制度设计应彰显人本主义,采取“总则式”的立法体例,确立适宜本土实践与发展阶段的监管制度,并逐步推进制度完善。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立法逻辑 ;总则式体例;国际竞争;制度架构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需要一部怎样的《人工智能法》?
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竞争的关键领域,人工智能的治理之争也日益凸显。随着2023年初生成式人工智能惊艳问世,欧美等国家密集展开人工智能治理活动,加快布局人工智能立法,力图引领国际规则制定:2023年欧盟因通用人工智能特点迅速修改《人工智能法案》并达成初步协议,意图在人工智能新技术治理领域重现布鲁塞尔效应;2023年10月30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安全、稳定、可信的人工智能》行政令(下文简称为“AI白宫行政令”),以确保美国在AI发展和管理风险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我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和治理,早在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三步走”的立法规划,并在2023年6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将《人工智能法》列入立法规划。2023年8月世界上第一个有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成文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生效实施,“暂行”二字意味着一部统一的、综合的《人工智能法》正呼之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