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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相关人士认为:要与时俱进正视新型侵犯人格权案件特点

来源:长汀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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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工智能(AI)技术能够模仿人声和言语风格,全国侵权制作出各种声音效果,首例声音时俱视新实现高度自然和逼真的案审案件音频产出时,是宣判相关型侵否会产生侵权风险?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进行一审宣判,人士认定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进正被告使用原告声音、犯人开发案涉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格权构成侵权。特点判决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和北京某软件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全国侵权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和北京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首例声音时俱视新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案审案件从事多年配音工作的宣判相关型侵殷某某去年5月发现,自己的人士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进正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因此,殷某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起诉,要求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法院指出,自然人声音作为一种无形客体,具备不可视特征,与肖像相比,在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方面明显更弱。但这并不意味着辨识度较弱的自然人声音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带有AI特征的声音并不必然切断与自然人的联系,对辨识度较弱的自然人声音,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那么该声音即便带有人工智能合成特征,也具有可识别性。本案中,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因此,案件明确了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

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明确将声音权益作为特殊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法院表示,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建议,面对当下AI智能语音生成的技术日益发达,相关企业应当首先获得自然人对于声音权益的合法授权,再做进一步产业开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盈认为,尽管当下公众对于AI翻唱、 AI伪造等新事物怀有包容开放的态度,但也不能掩盖其给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带来的巨大挑战。规范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既不能遵循守旧,也不能权利泛化,要与时俱进地正视新型侵犯人格权案件的特点。要在明确声音权独立地位和保护价值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探索兼顾科技发展和行业合理诉求的规制模式,这是AI时代人格权立法的重要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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