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省大数据产业园在用地、用电、税收方面的问题
来源:江西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4-09-26
近期,有市民通过网上留言和电话咨询等方式,咨询有关我省大数据产业园在用地、用电、税收方面的问题,希望予以解答。为此,对我省大数据产业园在用地、用电、税收方面,解答如下: 建设大数据产业园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有效举措,省政府在《江西省“2+6+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左右)》中明确提出,实施大数据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培育一批大数据和云计算产业基地,并针对“2+6+N”产业在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大力减税降费、强化人才支撑和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系列政策。具体到尼到的关于大数据产业用电、用地、税收等方面的政策,经梳理,目前有关政策如下: 一是关于用电价格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电子计算中心等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定价权限在国家发改委,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大数据产业的优待类电价,且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中明确规定“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但为加快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在深化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积极支持相关园区和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优先保障大数据企业电力供应。 二是关于用地问题。按照“用地随着项目走”的原则,对大数据产业内的重大项目,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的,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是关于税收优惠问题。鼓励大数据企业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投入,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法依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比重10%以上的企业,对超出10%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与此同时,在创新方面,优先支持园区内的大数据企业创建大数据工程研究中心,开展大数据关键技术和解决方案等相关研究,加大各类创新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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