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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苗加伦与杭州明优堂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西湖区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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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明优堂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苗加伦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4282号)已经审理终结。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国家有关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明优堂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苗加伦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20日的工资188858.2元。该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骚之日起七日内一丛付清。二、驳回申请人苗加伦的其他仲裁请求。因用其他方式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428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树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20室),逾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杭州树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2月28日

杭州明优堂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苗加伦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4282号)已经审理终结。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国家有关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明优堂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苗加伦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20日的工资188858.2元。该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骚之日起七日内一丛付清。二、驳回申请人苗加伦的其他仲裁请求。因用其他方式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428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树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20室),逾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杭州树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2月28日